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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勞動基準法 第 52 條(B)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僱用受僱者 1 百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哺(集)乳室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C)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親自哺乳亦不限於女性受僱者,男性受僱者如有親自哺餵之需要,也可請求給 予哺乳時間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D)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 1 小時以上者,雇主應另 外給予哺(集)乳時間 30 分鐘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