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 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下列關於罷工要件之規定何者錯誤?

(A)必須為調解不成立後始能發起
(B)必須為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
(C)罷工投票得在各廠場內同時舉行
(D)醫院不得罷工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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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whappy501】評論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53 條勞資爭議,非經調解不成立,不得為爭議行為;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不得罷工。雇主、雇主團體經中央主管機關裁決認定違反工會法第三十五條、團體協約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工會得依本法為爭議行為。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54 條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下列勞工,不得罷工:一、教師。二、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下列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一、自來水事業。二、電力及燃氣供應業。三、醫院。四、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券期貨交易、結算、保管事業及其他辦理支付系統業務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