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appy501】評論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不定期契約: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9 條(A) 勞雇間可相互約定最長期限為沒有上限期限不定期契約(B) 勞雇間可約定最長期限為 1 年,期限屆滿後經主管機關同意可再續約 約聘 定期契約(C) 勞雇間可約定最長期限為 9 個月,期限屆滿後不再續約 臨時合約屬於定期契約(D) 勞雇間可約定最長期限為完成一定工作後,終止勞動契約 約聘約雇可以隨時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