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0 公務員甲因職務上收賄行為,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作成休職 2 年之議決。甲不服,應如何救濟?
(A)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B)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C)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
(D)除有再審議之事由,得聲請再審議外,並無救濟途徑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361905
統計:A(84),B(16),C(5),D(76),E(0)

用户評論

【用戶】KOl Peterson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作成之判決,即為確定終局之判決(採一級一審制)除有再審事由存在提起再審,則無救濟途徑。

【用戶】Tina Tseng

【年級】

【評論內容】(司法)懲戒 再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