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何種情形之一者,成立加重竊盜罪?
(A)乘他人於震災之際而犯之者
(B)在航空站而犯之者
(C)毀壞防盜警鈴而犯之者
(D)結夥二人以上而犯之者
(E)使用複製鑰匙而犯之者。.

參考答案

答案:A,B,C
難度:非常困難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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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別再耍廢】評論

100年1月6日新修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答案應修改為A、B、C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A,C,修改為A,B,C

不用隨便】評論

100年1月6日新修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答案應修改為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