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0 依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訊問犯罪嫌疑人應告知得保持緘默,學理上稱之為緘默權係源自於下列何原則?
(A)證據排除原則
(B)不自證己罪原則
(C)證據裁判原則
(D)傳聞證據原則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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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yy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不自證己罪原則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