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1 下列關於被告請求調查對其有利證據之權利,何者正確?
(A)被告得請求調查想要調查之證據,沒有範圍的限制
(B)基於憲法之訴訟權,被告得請求重覆調查無調查必要之證據
(C)被告得強人所難,請求調查客觀上不能調查之證據
(D)被告只能在法律規定具有調查必要性之範圍內,請求調查對其有利之證據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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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1000060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現行條文刑事訴訟法(民國 111 年 02 月 18 日修正)英第 95 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第96條訊問被告,應與以辯明犯罪嫌疑之機會;如有辯明,應命就其始末連續陳述;其陳述有利之事實者,應命其指出證明之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第95條第4款):被告得聲請調查證據(第163條第1項),包括聲請傳喚證人、鑑定人或調取證物等,其聲請方式原則上以書狀為之,例外時始得以言詞為之(第163條之1)。聲請調查證據權係指法院應告知被告得聲請調查有利證據(刑訴第95條第4款),並命被告對其所陳述之有利事實,指出證明方法(刑訴第96條)。但於無調查必要時,法院得裁定駁回證據調查聲請。基於客觀性義務、澄清義務,法院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