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胖】評論
第 22 條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一、以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或依第九款至第十一款公告程序辦理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以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7年2月13日工程企字第10700047490號函辦理。一、查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48條第 2項規定:「第一次開標,因未滿三家而流標者,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得不受前項三家廠商之限制。」本法施行細則第56條:「廢標後依原招標文件重行招標者,準用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關於第二次招標之規定。」二、依該會88年8月4日(88)工程企字第8810727號函略以:「流(廢)標後修改招標文件內容或變更投標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