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 對於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媒合性交易而拉客之人,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如何處罰?
(A)如係在該法第91條之1規定之通稱「性交易專區」內者,不罰
(B)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
(C)如違反之情節重大者,得加重拘留至5日
(D)處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3929
統計:A(173),B(173),C(501),D(82),E(0)

用户評論

sss123323】評論

(A)媒合性交易在專區內合法 但題目指的是拉客行為 因此就算在專區內也違序

李韻茹】評論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0 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n一、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n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賣淫或媒合賣淫而拉客者。n前項之人,一年內曾違反三次以上經裁處確定者,處以拘留,得併宣告於n處罰執行完畢後,送交教養機構予以收容、習藝,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一年n以下。第 81 條媒合暗娼賣淫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