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依藥師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應移付懲戒之情事?
(A)藉其藥師身分為產品代言,誇大不實致消費者誤信廣告而購買者
(B)明知為偽藥而販賣者
(C)未親自執業而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
(D)藥師執業未申請執業登記者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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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評論

藥師法第21條(停業處分事由)﹝1﹞藥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藥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  一、藥師未親自執業而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  二、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  三、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者。  四、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  五、藉其藥事專業身分為產品代言,而背書、影射產品具誇大不實之效能,致有誤導消費者誤信廣告內容而購買之虞者。  六、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  七、前六款以外之其他業務上不正當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