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依土地法規定,一般的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依法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多久期限內為之,逾期聲請將被處以罰鍰?
(A)一個月
(B)六個月
(C)一年
(D)一年半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22785
統計:A(130),B(16),C(10),D(2),E(0)

用户評論

【用戶】小法(已上榜)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土地法 第 73 條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前項聲請,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用戶】張曉竹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土地權利變更登記1.定義:72條2.申請期限一般:1個月;繼承:6個月(逾期未辦理依73-1程序進行:公告通知登記→列冊管理→移請標售→未標出登記國有)3.登記費: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一繳納登記費。4.繳費人:土地登記權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