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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13條設施經營者於下列事故發生時,應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並立即通知主管機關:一、人員接受之劑量超過游離輻射安全之規定者二、輻射工作場所以外地區之輻射強度或其水中、空氣中或汙水下水道所含放射性物質之濃度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者。本款汙水下水道不包括設施經營者擁有或營運之汙水處理設施、腐化槽及過濾池三、放射性物質遺失或遭竊者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重大輻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