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tailensue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第 五 條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之最高、最低保險金額及同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總數,由交通部會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保險金額超過前項限額時,其超過部分之契約無效,超過部分所繳之保險費,應予無息退還。
【用戶】u9722046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保險契約),除健康保險外,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15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