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ilensue】評論
第 一百十三 條 寄件人交寄存證信函,應依下列規定:一、使用郵局存證信函用紙或其他符合郵局規定之格式紙張書寫。
【3C布政司】評論
第一百十二條各類掛號信函交寄時,以內容完全相同之副本留存郵局備作證據者,為存證信函。存證信函限在辦理該項業務之郵局交寄。但得寄至國內外任何郵遞通達之地方。
存證信函寄往國外者,其存證效力,依各該國家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