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Lee Ruby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郵政法31
【用戶】妃英理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郵政法第31條第三項第二十九條所列郵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請求補償: 一、 因郵件之性質或瑕疵致損失者。 二、 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致損失者。但保價郵件,以因戰事致有損失為限。 三、 在外國境內損失,依該國之法規,不負補償責任者。 四、 郵件係禁寄物品或其他依法規不得遞送之物品者。 五、 因郵件未妥為封裝,經告知仍未改善致損失者。 六、 收件人無異議接受郵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