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loe Chen】評論
憲法第164條規定: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在省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
【Truman Lin】評論
原應為憲法第164條,但遭凍結,現依法源為"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第3條
【台中一定上】評論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級政府)應於國家財政能力範 圍內,充實、保障並致力推動全國教育經費之穩定成長。 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 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105.01.06)資料來源: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T0020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