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123456789082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給3F: 送達代收人經指定陳明後,其效力及於同地之各級行政法院。但該當事或代理人別有陳明者,不在此限。這句話的意思是說:住在台南市的甲在繫屬台南地方法院第一審的案件中,指定同住台南市的乙為送達代收人,那麼若甲(或甲之代理人)沒有特別陳明,則將來若上訴到第二審台南高分院,其指定送達之代收人仍然為乙。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A)應受送達人應將其住所、居所或事務所向法院或檢察官陳明(O)(B)如在法院所在地無住所、居所或事務所者,應陳明以在該地有住所、居所或事務所之人為送達代收人(O)(C)如將文書送達具保之商店,視為送達於本人(X;不視為)(D)就上開之陳明,效力及於同地之各級法院(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