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徙」倚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7675
統計:A(285),B(120),C(898),D(25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選罷法101~110、強行法與任意法、刑事訴訟法第166條

用户評論

【用戶】五色幸運草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A)第 55 條 被告、自訴人、告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被害人為接受文書之送達,應將其住所、居所或事務所向法院或檢察官陳明。被害人死亡者,由其配偶、子女或父母陳明之。如在法院所在地無住所、居所或事務所者,應陳明以在該地有住所、居所或事務所之人為送達代收人。前項之陳明,其效力及於同地之各級法院。送達向送達代收人為之者,視為送達於本人。(B)第 163 條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調查證據,並得於調查證據時,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審判長除認為有不當者外,不得禁止之。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

【用戶】Aimee Kung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得由左列各人為之: 一、管轄法院之檢察官。 二、受判決人。 三、受判決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四、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 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

【用戶】Olivia Chen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輔佐人意義:輔助當事人在法庭上為事實上陳述,以利於訴訟進行之順暢,其所為之陳述,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不即時撤銷或更正時,視為其所自為。 當事人因智能不足或無法為事實上之陳述者,得選任輔佐人到庭代為陳述。 以載明聲請輔佐人事由之聲請書狀由向法院聲請。  

【用戶】Lin_400AndMe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D)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確保被告防禦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