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特】評論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路人甲】評論
A.大法官須具有法官身分始得出任→錯誤依據司法院組織法第4條規定 大法官並未規定僅有法官身分 包含法官、檢察官、律師、著名學者等。B.為捍衛憲法,大法官應主動解釋法律→錯誤有點像不告不理原則,沒有起訴就沒有審判的概念。沒有聲請就沒有解釋。 大法官被動解釋法律,原則上採取經有權聲請解釋者提請解釋,大法官會議才能「被動解釋」。C.並為司法院正副院長的大法官,不受任期保障→正確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二項,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保障。D.大法官的產生,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後任命→錯誤 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
【李逍遙】評論
☯有關我國大法官的敘述,下列何者最正確? (C)並為司法院正副院長的大法官,不受任期保障(A)大法官須具有法官身分始得出任出任大法官不一定要具有法官身分※依司法院組織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大法官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1.曾任實任法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2.曾任實任檢察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3.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二十五年以上而聲譽卓著者。4.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十二年以上,講授法官法第五條第四項所定主要法律科目八年以上,有專門著作者。5.曾任國際法庭法官或在學術機關從事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研究而有權威著作者。6.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具有前項任何一款資格之大法官,其人數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