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8.依票據法規定,支票未載受款人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票據無效
(B)推定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C)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D)票據效力未定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86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施施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第 125 條支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一、表明其為支票之文字。二、一定之金額。三、付款人之商號。四、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五、無條件支付之委託。六、發票地。七、發票年、月、日。八、付款地。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為發票地。發票人得以自己或付款人為受款人,並得以自己為付款人。

【用戶】施施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第 125 條支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一、表明其為支票之文字。二、一定之金額。三、付款人之商號。四、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五、無條件支付之委託。六、發票地。七、發票年、月、日。八、付款地。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為發票地。發票人得以自己或付款人為受款人,並得以自己為付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