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佐諭】評論
第4條三、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
【陳耀乙】評論
答案為A。此為古老題目,原答案為八種,惟內政部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以台(九十)內警字第九0八一四八二號公告修正管制刀械種類,廢止查禁「彈簧刀」、「蝴蝶刀」、「藍波刀」等三種刀械,故現行剩下五種。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