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moler Teac】評論
X(A)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警察人員、X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X及其他執行身心障礙服務業務人員,負法定通報責任→村(里)幹事第76條(通報處理)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警察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身心障礙服務業務人員,知悉身心障礙者有前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村(里)長及其他任何人知悉身心障礙者有前條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前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知悉或接獲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後,應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團體進行訪視、調查,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並應於受理案件後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調查時得請求警政、醫院及其他相關單位協助。 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通報流程及後續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O(B)負法定通報責任人之通報時間,至遲不得超過24 小時O(C)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知悉或接獲通報後,應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團體進行訪視、調查,至遲不得超過24 小時O(D)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案件後4 日內提出調查報告
【粽子】評論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53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二、充當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三、遭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之行為。四、有第五十一條之情形。五、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54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
【vina2529】評論
是錯的唷! 村里長跟村里幹事是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