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3.依據教師法規定,下列何者是我國教師的義務?
(A)參加教師組織
(B)擔任導師
(C)監督地方教育事務
(D)參與法令規定之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37322
統計:A(475),B(12532),C(198),D(16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教師的權利與義務、教師法第17條

用户評論

泰瑞】評論

第 十七 條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九、 擔任導師。 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Lesley Cheng】評論

何者"是"...眼睛都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