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6 關於團體協約之存續期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團體協約得以定期、不定期或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簽訂之
(B)團體協約為定期者,其期限不得超過 3 年;超過 3 年者,縮短為 3 年
(C)團體協約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者,其工作於 3 年內尚未完成時,視為以 3 年為期限簽訂之團體協約
(D)團體協約為不定期者,當事人之一方於團體協約簽訂半年後,得隨時終止團體協約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1
統計:A(0),B(0),C(0),D(1),E(0)
用户評論
【cyril】評論
團體協約法第 27 條 團體協約為不定期者,當事人之一方於團體協約簽訂一年後,得隨時終止團體協約。但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通知他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