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人員考績法所定年終考績考列丁等之事由?
(A)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者
(B)侮辱屬官,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C)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D)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用戶】Standhal Wen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一、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二、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三、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者。四、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用戶】SunnyFunny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考績法 【修正日期】民國96年3月2日 第12條(辦理平時考核及專案考績之規定)第6條(年終考績之等級)  年終考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丁四等,各等分數如左:   甲等:八十分以上。   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   丁等:不滿六十分。   考列甲等之條件,應於施行細則中明定之。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丁等:   一、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二、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三、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者。   四、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用戶】Standhal Wen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一、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二、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三、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者。四、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用戶】SunnyFunny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考績法 【修正日期】民國96年3月2日 第12條(辦理平時考核及專案考績之規定)第6條(年終考績之等級)  年終考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丁四等,各等分數如左:   甲等:八十分以上。   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   丁等:不滿六十分。   考列甲等之條件,應於施行細則中明定之。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丁等:   一、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二、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三、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者。   四、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