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非屬法定申報公職人員,但經調查有證據顯示某公職人員生活與消費顯超過下列何者時,得指定其申報財產?
(A)該公職人員薪資收入
(B)該公職人員及其家屬所得收入
(C)與該公職人員同職等公職人員平均所得收入
(D)與該公職人員同機關公職人員平均薪資收入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lucy】評論

公職人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四項

SunnyFunny】評論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4項nn前三項以外之公職人員,經調查有證據顯示其生活與消費顯超過其薪資收入者,該公職人員所屬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之政風單位,得經中央政風主管機關(構)之核可後,指定其申報財產。

張總】評論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下列公職人員,應依本法申報財產:一、總統、副總統。二、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三、政務人員。四、有給職之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及戰略顧問。五、各級政府機關之首長、副首長及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幕僚長、  主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  上之主管;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六、各級公立學校之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  副首長。七、軍事單位上校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副主官及主管。八、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鄉(鎮、市)級以上政府機關首長  。九、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