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玉*:一定要考上】評論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之候選人應準用本法之規定,於申請候選人登記時申報財產。
【桜ノ月】評論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6條:受理申報機關(構)於收受申報二個月內,應將申報資料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申報機關(構)應於收受申報十日內,予以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等人員之申報資料,除應依前項辦理外,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申報資料之審核及查閱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定之。 ★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1. 正副總統2. 五院正副院長3. 政務人員4. 立法委員5. 直轄市長6. 縣(市)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