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甲公司 104 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稅所得為 1,000 萬元(新臺幣;以下同),甲公司在大陸地區設立的分公司所得為 100 萬元,當年度已在大陸地區繳納 20 萬元的企業所得稅。試問甲公司加計 104 年度大陸 分公司所得後,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應納稅額為多少元?
(A) 170 萬元
(B) 187 萬元
(C) 167 萬元
(D) 157 萬元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44681
統計:A(140),B(16),C(19),D(3),E(0)

用户評論

【用戶】rose66166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全部所得額之應納稅額(台+大)=1100萬×17%=187萬台灣所得額之應納稅額=1000萬×17%=170萬可扣抵稅額最大限額=187萬-170萬=17萬<實際繳納20萬(取小的)應納稅額=187萬-17萬=17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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