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 下列何種行為非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中所規範之「加重攜帶刀械罪」的犯行?
(A)攜帶農用掃刀整地除草
(B)攜帶鋼筆刀到機場
(C)結夥攜帶扁鑽出入戲院
(D)於夜間攜帶匕首出入車站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41509
統計:A(223),B(7),C(10),D(25),E(0)

用户評論

林羣羣】評論

第 15 條未經許可攜帶刀械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於夜間犯之者。二、於車站、埠頭、航空站、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犯之者。三、結夥犯之者。

】評論

我以為扁鑽是鑽石的一種.....原來是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