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ristopher】評論
四十三、汽車肇事依當地汽車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或司法機關最後判 決認定之事實,有關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追究其行政責任: (一)事務管理單位主管或指定管理人員之責任: 1.(a)裝載客貨超過規定人數或載重逾重者。 2.(b)裝運超過規定之高度寬度長度者。 3.(c)客貨混載一車,以致失其平衡者。 4.裝運易燃、爆炸及危險物品,或與其他貨物混裝而未經 安全處理者。 5.明知機件破損失靈,而強制駕駛人開車者。 6.僱用未領職業駕駛執照為駕駛人者。 (二)駕駛人明知不合裝載規定而不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