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試述乙烯合成(biosynthesis)之調控機制(mechanism)。(20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57551
統計:A(85),B(3901),C(272),D(29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清償人不為前條之指定、混合、混同、抵銷、提存

用户評論

曾心怡】評論

(A)代位清償:就債之覆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如保證人)為清償者,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之權利,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甲請乙為保證人而向銀行借款600萬元,至清償期限後,甲因無法償還而 逃逸無蹤,,銀行遂向保證乙請求清償,而乙因經濟能力亦不足,只還得出200萬,這時,銀行將乙方已償還之200萬之債權以代位清償的方式轉讓給乙,使得乙在已償還的限度(200萬)內,有權向甲求償。

v662966】評論

民法 (319條)代物清償 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之給付者,其債之關係消滅。

南霸天】評論

債之抵充:債務人對於同一債權人,有給付種類相同數宗債務(如均為原本、利息),而其提出的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務時,如何決定何種務應先受清償,關係當事人利益甚鉅。為保護債務人,民法第三二二條規定清償人為清償時,得指定其應抵充的債務(指定抵充),債務人不為此項之指定時,應依下列之規定,定其應抵充之債務(法定抵充):一、債務已屆清償期者,儘先抵充。二、債務均已屆清償期或均未屆清償期者,以債務之擔保最少者,儘先抵充;擔保相等者,以債務人因清償而獲益最多者,儘先抵充;獲益相等者,以先到期之債務,儘先抵充。三、獲益及清償期均相等者,各按比例,抵充其一部。至於對數宗性質相異的債務,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