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A、B、C、D、E共有土地,值1500萬元,每人之應有部分均等,惟其後A以其應有部分向甲設定抵押權融資200萬元,不久共有人分割共有物,A並未分得土地,但僅分別自B、C、D、E處,共得300萬元的對價。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不可就A所得之300萬元享有優先受償權
(B)本案即使為協議分割,B、C、D、E仍得於分割協議成立時當然取得各土地之單獨所有權
(C)A若未由B、C、D、E向自己給付價金,A僅可向B、C、D、E起訴,主張債務不履行責任
(D)不同意A等之分割協議時,甲得主張在B、C、D、E所分之土地上登記存在抵押權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04317
統計:A(7),B(25),C(23),D(8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民法 繼承編 物權 債編、民法動產物權之受讓、民法物權的特性ー排他、優先、追及請求權

用户評論

【用戶】katern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第 824-1 條 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