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dy Chen】評論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條 高級中等學校分為下列類型:(A)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提供基本學科為主課程,強化學生通識能力之學校。(B)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提供專業及實習學科為主課程,包括實用技能及建教合作,強化學生專門技術及職業能力之學校。(C)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提供包括基本學科、專業及實習學科課程,以輔導學生選修適性課程之學校。(D)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採取特定學科領域為核心課程,提供學習性向明顯之學生,繼續發展潛能之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