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dy Chen】評論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43-1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課程綱要,應設課程審議會(以下簡稱課審會);課審會分為審議大會及分組審議會。審議大會置委員四十一至四十九人,由政府機關代表與非政府代表組成。其中具政府機關代表身分者,不得超過委員總人數之四分之一。審議大會具政府機關代表身分之委員,由教育部就中央與地方機關人員提名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並依其職務任免改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