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9. 臺北捷運旅客車廂內飲食等觸犯<大眾捷運法>第 50條第 1項罰則所定之罰鍰,得由下列機關執行裁處?
(A)臺北捷運公司
(B)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捷運警察隊
(C)地方主管機關
(D)以上皆可。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52756
統計:A(157),B(61),C(42),D(351),E(0)

用户評論

【用戶】Nadia Chang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營運機關都可

【用戶】林宏信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地方主管機關或營運機構都可以

【用戶】哈魯同學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第52條(處分機構與強制執行)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地方主管機關處罰。   第五十條第一項或第五十條之一規定之處罰,地方主管機關得委託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為之。「得」是「可有可無」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