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某甲之家庭成員有妻子某乙與未成年受扶養兒子某丙共三人,某甲於申報 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採用夫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稅,合法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所得為某甲 20 萬元、妻 15 萬元、兒子 10 萬元,依所得稅法規定,在申報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採各類所得分開計稅方式時,每人可以享有 27 萬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B)採夫方各類所得分開計稅時,則夫分開計稅可減除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為 2 萬元,妻與兒子可以減除 25 萬元
(C)採妻方各類所得分開計稅時,則妻分開計稅可減除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為 15 萬元,夫與兒子可以減除 12 萬元
(D)採妻方各類所得分開計稅時,則妻分開計稅可減除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為 7 萬元,夫與兒子可以減除 20 萬元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77914
統計:A(12),B(221),C(46),D(14),E(0)

用户評論

何品翰】評論

求解 ~ 感謝

idu3051】評論

儲蓄特別扣除額,每戶扣除限額為27萬。若採夫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稅,則於27萬額度內先抵分開計稅者之他方及受撫養親屬,再抵分開計稅者。即(B)夫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7萬-【分開計算稅額之他方(妻)利息所得15萬+受扶養親屬利息所得10萬】= 2萬(C)妻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7萬-【分開計算稅額之他方(夫)利息所得20萬+受扶養親屬利息所得10萬】<0萬,故扣除額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