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 下列關於羈押期間及次數之敘述,何者錯誤?
(A)偵查中不得逾 2 月,審判中不得逾 3 月
(B)偵查中延長羈押以 2 次為限
(C)如所犯最重本刑為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二審延長羈押以 3 次為限
(D)案件經發回時,延長羈押期間之次數應更新計算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6
統計:A(3),B(23),C(10),D(6),E(0)

用户評論

【用戶】blabla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偵查中延長羈押以 1次為限

【用戶】胖胖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108條(A)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在偵查中延長羈押期間,應由檢察官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五日前聲請法院裁定。前項裁定,除當庭宣示者外,於期間未滿前以正本送達被告者,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羈押期滿,延長羈押之裁定未經合法送達者,視為撤銷羈押。審判中之羈押期間,自卷宗及證物送交法院之日起算。起訴或裁判後送交前之羈押期間算入偵查中或原審法院之羈押期間。羈押期間自簽發押票之日起算。但羈押前之逮捕、拘提期間,以一日折算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一日。(B)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二月,以延長一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二月,(C)如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D)案件經發回者,其延長羈押期間之次數,應更新計算。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