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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財產於下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或為其他處分者,不適用視為銷售之規定:一、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A)委託人甲公司將信託財產登記為受託人乙公司名義二、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B)委託人甲公司變更信託契約之受託人為丙公司,受託人乙公司將信託財產登記為丙公司名義三、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撤銷或信託關係消滅時,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C)受託人乙公司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將委託人甲公司的信託財產返還予甲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