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moler Teac】評論
關鍵句:情緒激動,浮躁不安,對 A實施管束→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第19條(得為管束之情形) 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 一、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 警察為前項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二十四小時;並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或適當之機關(構)或人員保護。 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為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第8條(攔停交通工具採行措施) 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 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深夜有一名醉漢A行走於快速公路,經通報巡邏員警將A带回隊部。A因情緒激動,浮躁不安,對 A實施管束,下列處置何者錯誤?(A)對A實施酒濃度測(B)得檢查之身體(C)告知A得依法請提審(D)得檢查A攜帶之物品
【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評論
關鍵句:情緒激動,浮躁不安,對 A實施管★→...
【gogoro】評論
本題為徒步行走之情境,不宜實施酒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