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四、書記官於法院行言詞辯論時無正當理由逕行離開,致審理程序不能進行,監督長官依法院組織法之規定,對其得為如何之處置?(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3941
統計:A(126),B(151),C(137),D(216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遺囑方式之種類、侵權責任、代理
用户評論
【林鴻宇】評論
C:請參照民法75條行為能力D:16歲以上無需法定代理人允許
【maggieqn2q】評論
但未滿十六歲不得為遺囑。所以如果是年滿十六歲的未成年人,即使未經父母同意亦仍可以自行為遺囑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