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yce Shen】評論
B選項:釋字291,佔有人不能因時效取得他人登記之不動產所有權。
【龜龜】評論
~精修 (五) :時效取得地上權 :民法第722條規定:「前五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時效取得地上權者,須以地上權人之意思而為占有。同樣的,若依其所由發生之事實之性質,無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如租賃或借貸關係者,須依第945條規定變更為以地上權之意思而為占有後,方能開始時效取得地上權之進行。因時效取得地上權之登記實務在地政機關不算少見,內政部遂頒佈「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供地政機關遵循[ 資料來源 : 天秤座法律網 ]
【syf0711】評論
釋字291,佔有人不能因時效取得他人登記之不動產所有權。
【林書緯】評論
佔有人不能因時效取得他人登記之不動產所有權。時效取得:無權占有人以行使所有權或其他物權的意思公然、和平和繼續佔有他人的物達到一定期間,而取得所占有物的所有權或其他權利的制度。(參考自 智庫百科)[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