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題組】甲不服此 105 年 F 號函經訴願維持原處分後,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經該院判決: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原處分機關遂以 105 年 G 號函,將 D 建造執照及 E 使用執照均撤銷,試問此 G 處分是否具合法性,並敘明 理由。(1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53705
統計:A(58),B(6345),C(179),D(7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何者以行為人需具備故意為限

用户評論

Dada Shiu】評論

不違背職務收賄罪-ex:某甲向機關乙申請執照,甲本身已符合申請執照的資格,按照流程於一段期間就會發照給他,但甲想要盡早拿到該執照,於是拿錢關說疏通,執照於短時間內便發下來了(機關乙本身就會發照給甲,但因收受甲之金錢,而提早發給),乙並未違背職務。違背職務收賄罪-ex:甲向機關乙申請執照,但甲本身並不符合申請執照的資格,甲為求得該執照於是花錢買通,因甲不符合發照資格,本不應發照予甲,乙卻因收受甲的賄賂而發照予甲,乙已違背職務。

蘇哲民】評論

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第 5 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罰之。

願得一心人】評論

貪污治罪條例 §4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Eda Huang】評論

關鍵字在"長期包庇",所以他有違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