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da Shiu】評論
不違背職務收賄罪-ex:某甲向機關乙申請執照,甲本身已符合申請執照的資格,按照流程於一段期間就會發照給他,但甲想要盡早拿到該執照,於是拿錢關說疏通,執照於短時間內便發下來了(機關乙本身就會發照給甲,但因收受甲之金錢,而提早發給),乙並未違背職務。違背職務收賄罪-ex:甲向機關乙申請執照,但甲本身並不符合申請執照的資格,甲為求得該執照於是花錢買通,因甲不符合發照資格,本不應發照予甲,乙卻因收受甲的賄賂而發照予甲,乙已違背職務。
【蘇哲民】評論
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第 5 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罰之。
【願得一心人】評論
貪污治罪條例 §4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Eda Huang】評論
關鍵字在"長期包庇",所以他有違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