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erry Chen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公設財團法人),則是最為特殊的類型,乃是採取特許主義,依據特別的設置條例(法律)而設置成立,像是:工業技術研究院、國家衛生研究院、國家文藝基金會等。行政法人新增幾個實例1.「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為辦理國家戲劇院、國家音樂廳(以下簡稱國家兩廳院)、衛武營國家藝術文化中心、臺中國家歌劇院之經營管理、表演藝術文化與活動之策劃、行銷、推廣及交流,以提升國家表演藝術水準及國際競爭力,特設。2.「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為提升國家災害防救科技研發能力、推動災害防救科技成果及技術之落實應用,特設。3.「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為推動國家運動訓練事務,培育優秀運動人才,提升國際運動競爭力。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為提...
【用戶】Calvin Hsu
【年級】小二下
【評論內容】財團法人 非行政法人....原本由政府組織負責的公共事務,經執行後,被普遍認為不適合再以政府組織繼續運作,而牽涉的公共層面,又不適合以財團的形式為之,遂有『行政法人』的設置。與財團法人最大的不同是,行政法人的資金來源是國家的預算,並且不再以國家考試的方式晉用人員,杜絕公務人員缺乏創新、只求無過的心態,讓領導與執行專業化,也保障專業人員的權益。如中華民國台灣的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第2條(行政法人之定義) 本法所稱行政法人,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 前項特定公共事務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專業需求或須強化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者。 二、不適合由政府機關推動,亦不宜交由民間辦理者。 三、所涉公權力行使程度較低者。 行政法人應制定個別組織法律設立之;其目的及業務性質相近,可歸為同一類型者,得制定該類型之通用性法律設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