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akos Lee】評論
撤銷訴訟 :形成之訴課予義務訴訟 :拒絕、應作為不作為確認訴訟 :已不復存在一般給付訴訟:公法上、事實行為
【S(107高普雙榜)】評論
行程法120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前項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行政機關撤銷違法之授益處分後,致受益人遭受財產損失,應「給予」受益人合理補償(應給錢),如果受益人對於補償決定之數額--「給錢太少」(事實行為)不服,得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行政程序法 第 120 條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一般給付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