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iakos Lee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0條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一、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時(抗)二、攻擊警察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攻擊、毀損)三、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自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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