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akos Lee】評論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0條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一、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時(抗)二、攻擊警察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攻擊、毀損)三、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自殺)
【老天爺眷顧努力的人】評論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0條第1項: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以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