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衛生設備之規定,下列何者敘述不符合?
(A) 大便器:以坐式為原則,其高度(含座墊)為21~29cm;採蹲式者,應在其前方或側邊設置扶手。但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應使用坐式大便器。大便器旁應設置衛生紙架。
(B) 小便器:高度不得高過50cm,且不得採用無封水、無防臭之溝槽式小便設施。
(C) 水龍頭:間距至少40cm,水龍頭得採分散設置。但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設置於盥洗室(含廁所)內。水龍頭出水深度,供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使用者,不得逾24cm;供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使用者,不得逾27cm。
(D) 洗手臺:供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使用者,高度不得逾50cm;供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使用者,高度不得逾60cm。洗手臺前應設置鏡子。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67832
統計:A(464),B(1418),C(545),D(243),E(1)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空間密度、法規綜合題目解析、幼兒園設備

用户評論

Fish Gau】評論

(二)小便器:高度不得逾三十公分,且不得採用無封水、無防臭之溝槽式小便設施。

陳小宇】評論

選項A,大便器不是應該以蹲式為原則嗎??

Winona Lai】評論

第二十四條衛生設備之數量,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設置符合幼兒使用之下列設備: (一)大便器:以坐式為原則,其高度(含座墊)為二十五公分(得正負加減四公分);採蹲式者,應在其前方或側邊設置扶手。但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應使用坐式大便器。大便器旁應設置衛生紙架。

】評論

名  稱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8 月 15 日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第 24 條 衛生設備之數量,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設置符合幼兒使用之下列設備:(一)大便器:以坐式為原則,其高度(含座墊)為二十五公分(得正負加減四公分);採蹲式者,應在其前方或側邊設置扶手。但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應使用坐式大便器。大便器旁應設置衛生紙架。(二)小便器:高度不得逾三十公分,且不得採用無封水、無防臭之溝槽式小便設施。(三)水龍頭:間距至少四十公分,水龍頭得採分散設置。但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設置於盥洗室(含廁所)內。水龍頭出水深度,供二歲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