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丞胤】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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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汶峯】評論
一、嚴重違規:(一)未依規定遴用防火管理人(含異動)。(二)未依規定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含共同、變更及施工)。(三)未依消防防護計畫實施自衛消防編組訓練。二、一般違規:其他未依消防防護計畫執行防火管理業務。三、限期改善期限應依下列規定:(一)未依規定遴用防火管理人:改善期限以九十日為原則。(二)未依規定製定消防防護計畫或未依消防防護計畫實施自衛消防編組訓練:改善期限以三十日為原則。(三)其他違規部分:改善期限以十五日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