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他知識廣搏,足以登名人之列,可惜心地不佳,貪圖優握的生活,待人嚴柯,所作所為,真是唯孔天下不亂。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44127
統計:A(57),B(769),C(61),D(24),E(0)

用户評論

五色幸運草】評論

民訴第 164 條  當事人或代理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前項期間,不得伸長或縮短之。但得準用前項之規定,聲請回復原狀。遲誤不變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回復原狀。刑訴第 67 條  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推事、受託推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五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許用代理人之案件,代理人之過失,視為本人之過失。行訴第 91 條  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一個月內,如該不變期間少於一個月者,於相等之日數內,得聲請回復原狀。前項期間不得伸長或縮短之。遲誤不變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回復原狀,遲誤第一百零六條之起訴期間已逾三年者,亦同。第一項之聲請應以書狀為之,並釋明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

小佑子-繼續準備司特四等】評論

行政程序法也是10日。申請回復原狀:刑訴5日。民訴、行政程序法10日。行政訴訟法1個月。

貼貼樂 ( ̄︶ ̄)↗】評論

(A)5日 X(B)10日 V(C)20日 X(D)30日 X民事訴訟法 第164條 (回復原狀之聲請)當事人或代理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前項期間,不得伸長或縮短之。但得準用前項之規定,聲請回復原狀。遲誤不變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回復原狀。民事訴訟法 不變期間 相關法條不變期間 名詞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