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ivik620113
【年級】小三上
【評論內容】第57條(國民身分證之初領及補領)I 有戶籍國民年滿十四歲者,應申請初領國民身分證,未滿十四歲者,得申請發給。II 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滅失或遺失者,應申請補領。III 經戶籍登記之戶,應請領戶口名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