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1. 依現行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懲戒處分之公務員,對原議決所憑之刑事裁決,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該公 務員得提出何種救濟? 
(A)聲請上訴
(B)聲請抗告
(C)聲請再審
(D)聲請非常上訴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08207
統計:A(17),B(36),C(233),D(5),E(0)

用户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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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 第33條(再審議事由)  懲戒案件之議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原移送機關或受懲戒處分人,得移請或聲請再審議: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二、原議決所憑之證言、鑑定、通譯或證物經確定判決,證明其為虛偽或偽造、變造者。   三、原議決所憑之刑事裁決,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   四、原議決後,其相關之刑事確定裁判所認定之事實,與原議決相異者。   五、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議決者。   六、就足以影響原議決之重要證據,漏未斟酌者。   前項移請或聲請,於原處分執行完畢後,亦得為之。